〔以案释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必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2-06-07    浏览次数:

〔以案释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必须做

2022-04-26 10:21  湖北日报

 

企业需要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吗?需要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吗?今天以一起执法案例给您解答这个问题。

某公司是一家金属材料加工厂,接触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是粉尘、噪声等。2020年11月,武汉市某区卫生监督员在对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公司不能出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资料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评价资料。监督员现场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申报范围是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产品,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名称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职业健康监护开展情况。

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工作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义务,它是保障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水平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重要手段。《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2020年国家卫健委第5号令)第二十条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

由于该公司违法行为首次发现,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武汉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轻微情节,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责令其二十个工作日内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吴洁 王新国 沈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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